立案告知书
为强化司法为民意识,方便群众诉讼,提高立案登记工作效率,现将当事人提起民商事诉讼与申请执行、保全所需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如下:
01民商事篇
一、当事人起诉,应提交诉状(份数=被告人数+法院一份)及证据复印件(份数=被告人数+法院一份)。
二、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递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起诉应当附有相应的起诉证明材料: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的原件以及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证明等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当事人。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材料。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等。其中录音录像等音视频材料应刻录成光盘并附文字说明。
四、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履行必要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发给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并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当事人释明。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但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的除外。
02执行篇
一、提交申请执行书一份。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二、提交生效法律文书原本及副本。生效法律文书为公证债权文书的应提交执行证书。
三、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属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属法人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属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需要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03保全篇
一、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交申请书一份。
二、证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属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属法人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属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符合财产保全请求事由的证明材料。
四、保全财产的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有效的担保材料,如担保书(保函)、担保财产的证明依据。
六、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缴纳申请费用。
七、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2-19 10:4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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