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公章管理,确保安全和规范使用,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标准。
第一条 公章由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人员变动时做好交接工作,交接公章使用记录留存备查。
第二条 业务工作使用公章,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采取强制措施的裁定书、划拨银行存款、提取收入、查封、扣押、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等法律文书需按照相关规定经分管院长、局长审查批准后方可盖章;先予执行的裁定书必须要有原件才能盖章,上述裁定如属填充式裁定不予盖章。
(二)法律文书加盖院印,必须持法律文书拟稿,经由承办人签字,由承办此案的审判人员或书记员案件办理用印登记,办公室文书审查后方可盖院印。
(三)以本院名义上报的请示、报告或其他材料加盖公章,应当经分管院领导审核、院长审批;
(四)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各类报表加盖公章,应当经分管院领导审批;
(五)因公务需要开具介绍信、证明信,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到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并加盖公章;
(六)工资异动、奖励、职称评审等文书表格和奖状、荣誉证书等加盖公章,由政治部主任审批;
(七)以本院名义与外单位或个人签署的合同、协议等具有法律效力或涉及经济往来的文书加盖公章,应当经分管院领导审核或党组会集体研究后,由院长审批;
(八)其他事项需使用公章的,原则上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三条 本院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需使用公章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干警因困难补助、申请低保、因私出入境审批等事项需使用公章的,由政治部主任审核,按规定由院长审批。
(二)干警因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个人车辆办理落户手续、办理信用卡等个人事项需使用公章的,由政治部把关并签署意见。
第四条 公章原则上不得带出办公室。确因特殊情况需带出使用的,必须由带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该部门的院领导审核,分管办公室的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带出,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公章带出期间,只可用于申请事由,带出部门及其经办人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第五条 严禁在空白纸张和内容空白的信函、表格、证件等文书材料上加盖公章。
第六条 办公室设置公章使用登记簿,凡使用公章的,必须登记时间、内容、审批领导、经办人、盖章份数等内容,并由经办人签字。
第七条 作废公章由办公室统一封存,按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规章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2-19 10:5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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