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刑事 诈骗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裁判要点:被告人为诈骗集团制作网络平台并提供技术支持和平台维护,诈骗集团诈骗集团利用该平台人为操纵中奖结果并向该被告人支付相应报酬。可以认定该被告人对诈骗集团使用平台进行网络诈骗是明知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案件索引:一审: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2020)吉0382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3刑终34号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一审情况】一审查明:2018年4月,朱景标(另案处理)、颜家明(另案处理)给付被告人余彩珠5000元订金委托其制作网络诈骗平台,被告人余彩珠为朱景标、颜家明制作了网络诈骗平台。2019年3月,朱景标和颜家明再次找到被告人余彩珠制作网络诈骗平台,被告人余彩珠为朱景标和颜家明制作出“企鹅电竞”(腾讯娱乐)彩票类网络诈骗平台交付给朱景标、颜家明,并负责该平台续费和维护,共收取23000.00元好处费。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15日期间,朱景标和颜家明组织被告人黄惠聪、项腾斌、丁晶、曾和东、杨光德、高炳通、姚敦林、何川、华夏、贾芳(不起诉)、林添誉(不起诉)、杜蕴韬(不起诉)、林翔(不起诉)、吴建龙(不起诉)、洪欣欣(不起诉)、毛志伟(不起诉)、余传东(不起诉)、余福川(不起诉)、张义换(不起诉)、田佳佳(不起诉)等人偷渡到缅甸,在缅甸金鑫国际大厦五楼5123室内利用“企鹅电竞”(腾讯娱乐)网络诈骗平台实施网络诈骗。其中曾和东、杨光德、高炳通、姚敦林、何川、华夏等人负责前台工作,由颜森强负责对上述前台工作的被告人进行诈骗话术培训和虚假身份包装,由朱景标对被告人黄惠聪、项腾斌、丁晶培训诈骗平台后台操作和转账操作。朱景标和颜家明负责管理该诈骗团伙,该诈骗团伙有明确分工及规章制度,团伙成员间必须以绰号相互称呼。由颜家明负责给实施诈骗的被告人提供诈骗所使用的手机以及给诈骗团伙人员提供食宿,诈骗团伙的工作时间为每天中午12时上班,上到晚上17时30分休息,然后18时30分再继续上班到晚上23时30分,每个月15日开工资,工资为底薪加诈骗额度的提成。前台被告人通过使用颜家明发放的手机利用Soul(灵魂)聊天软件添加好友,利用虚构的身份初步骗取被害人信任,对于可实施诈骗的对象引流至微信,被告人添加被害人微信好友后以发展网恋的形式进一步骗取被害人信任,随后采取“切”的方式对被害人提出自己最近在玩数字竞猜或赌博游戏赚钱,引诱被害人添加后台充值客服微信账号及在“企鹅电竞”(腾讯娱乐)诈骗平台内按照被告人指示小额投注,后台被告人则配合前台被告人更改“企鹅电竞”(腾讯娱乐)诈骗平台的每期开奖结果,使得被害人先期小额盈利并允许提现,从而加深被害人对前台被告人的信任,继而继续按照被告人的指示大额投注。当被害人大额投注后,前台被告人在后台被告人的配合下使得被害人输钱或将被害人在“企鹅电竞”(腾讯娱乐)诈骗平台内的钱款无法正常提现,完成诈骗流程。被告人项腾斌后台负责操控赌博网站输赢,更改开奖结果,在QQ工作群中发送被害人充值成功的消息鼓励前台被告人;被告人黄惠聪后台负责给被害人上下分,将诈骗款转给“小狗”(另案处理),记录公司收入和支出报表;被告人丁晶后台负责客服,提供收款二维码和支付宝、银行卡。该诈骗团伙自2019年4月10日至6月15日期间,成功诈骗总金额为350554.88元。其中,余彩珠制作网络诈骗平台,诈骗金额为350554.88元人民币;黄惠聪作为后台经手的诈骗金额为250554.88元人民币;项腾斌作为后台经手的诈骗金额为207800.88元人民币;丁晶作为后台经手的诈骗金额为198678.88元人民币; “陈天翔”(另案处理)诈骗双辽市被害人侯伟青100000.00元人民币;曾和东诈骗江西籍被害人贺慧琼48350.00元人民币;杨光德诈骗山东籍被害人吕光蓉47700.00元人民币;高炳通诈骗新疆籍被害人肖妍17304.00元人民币;姚敦林诈骗山西籍被害人薛印凤13200.00元人民币;何川诈骗浙江籍被害人高林星12250.00元人民币;华夏诈骗辽宁籍被害人金曌9122.00元人民币。
一审判决:被告人余彩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黄惠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被告人项腾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丁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曾和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被告人杨光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被告人高炳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被告人何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姚敦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华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电脑、银行卡、U盾、笔记本等物品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未退赔赃款继续追缴并依法发还给被害人。
【二审情况】宣判后,被告人余彩珠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被告人余彩珠上诉理由为:1.其没有在境外事实电信诈骗,其是在昆明被抓获,不属于境外诈骗;2.其一审认罪认罚,应从轻处罚;3.其是从犯,不应认定为主犯。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余彩珠为该诈骗集团制作网络平台,该平台能人为更改中奖结果,控制赌博输赢,其将此平台交给该诈骗集团使用,并负责该平台的维护,收取好处费,其对该诈骗集团使用该平台进行网络诈骗是明知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故对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余彩珠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注解:本案是为诈骗团伙提供技术支持的犯罪行为的定性问题。
一、本案中被告人余彩珠对该集团的犯罪行为是否明知问题。
朱景标(另案处理)、颜家明(另案处理)分两次委托本案被告人余彩珠制作网络诈骗平台,被告人余彩珠所制作的网络诈骗平台需要专门的计算机专业知识,代码全部为被告人余彩珠编写,且其第二次制作的平台具有专业名称(“企鹅电竞”),上述证据足以证明该平台的功能及作用被告人余彩珠是明知的,该平台的功能及工作流程也是被告人余彩珠可控的,上述事实与其自我辩护中所称的其不是组织者、领导者,是被他人利用,也不是自愿做的,朱景标(另案处理)、颜家明(另案处理)没有告诉其用于诈骗的事实客观上不符,也与其辩护人所称的被告人余彩珠没有犯罪的故意,,很多情况下服务提供者的客户实施了犯罪活动,余彩珠并不知道,不知道、未串通应视为不构成犯罪是不相符的。根据刑法规定,成立犯罪要求主客观相一致,首先可以证明被告人余彩珠对于犯罪集团的整个犯罪行为是明知的。
二、本案中被告人余彩珠在诈骗平台中的权限问题。
被告人余彩珠为他人提供服务器、网络服务技术支持是该犯罪集团得以实施犯罪活动的必要构成要件,该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是余彩珠行为构成犯罪的充分条件。本案中被告人余彩珠的犯罪行为并不独立于犯罪集团而单独存在,其并无合法资质为他人提供互联网技术服务,其所有互联网技术行为均与该诈骗犯罪集团相关。且本案中,被告人余彩珠作为唯一后台技术人员,在该诈骗平台中拥有最高管理权限,其可以通过后台改写程序代码等行为操作平台盈亏,也可以通过自身权限明确清楚具体的知道该平台的服务对象的诈骗性质,也可以明确知道被诈骗行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等,可以说被告人余彩珠相当于平台的管理者及该犯罪集团所有犯罪信息、犯罪金额的管理者。
三、本案中被告人余彩珠在诈骗活动中的参与度问题。
《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事实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根据该法条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求被告人对整个犯罪活动参与度不高,仅仅是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而本案中被告人余彩珠从平台开发、信息操控到后期维护,可谓对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全程参与,其提供的计算机技术支持细节到控制每次诈骗的数额及被害人投资金额的胜负率,被告人余彩珠对网络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起到了实质的、及其重要的帮助作用,并造成了严重的侵害后果,如果仅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其定罪处罚,不能做到罪责刑相互适应,此事就应该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罚,认定被告人余彩珠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27 16: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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