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姓名 | 法院 | 简要案情 | 救助原因 | 救助金额(单位万元) | 案号 |
1 | 高某 | 双辽法院 | 原告高某与被告朱某刑事附带民事一案。被告朱某因原告高某迟迟不还自己为其垫付的100.00元房租钱,遂在双辽市大市场五金日杂商店购买一把镰刀,在双辽市辽东街烂尾楼处,趁高某不备,用镰刀将原告高某大腿前侧搂伤。双辽市人民检察院以双检一部刑诉{2020}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我院作出了(2020)吉0382刑初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朱某赔偿原告人高某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228539.41元。 | 被执行人朱某服刑期间无可供财产,申请人高某因伤身体已经造成7级残疾,且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前期医药费用及相关费用借款近30万元,至今无力偿还,后续治疗费用还无处筹借,为此,特申请司法救助,以确保高某的生活和治疗 | 10 | (2019)吉0382民初1733号 |
2 | 杨某 | 双辽法院 | 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刘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2019年5月11日被告朱某驾驶车辆与公路北侧的水泥桩向撞,致使乘车人杨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杨某无责任。杨某受伤后经治疗构成一级伤残。我院作出(2019)吉0382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朱某赔偿原告杨某经济损失合计648705.00元 | 因该起事故给申请人杨某造成一级伤残,治疗花销巨大,导致家庭生活十分困难,且被执行人朱某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原告杨某现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解决生活和治疗问题 | 10 | (2020)吉0382刑初51号 |
3 | 龙某 | 双辽法院 | 原告龙某与被告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我院做出(2016)吉0382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原告龙某经济损失共102286.48元,此款由原告龙某自行承担50%;由被告王某赔偿50%,即人民币51143.24元 | 申请人龙某在该起事故中造成左手臂断裂,因产生高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生活十分困难,且被执行人王某家庭生活困难名下没有可供财产执行,原告龙某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解决生活和治疗问题 | 3 | (2016)吉0382民初460号 |
4 | 姚某 | 双辽法院 | 原告姚某与被告宋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院做出(2007)双茂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宋某赔偿原告姚某医药费、伤残费等23273.68元。 | 申请人姚某家庭生活困难无法,且被执行人宋某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姚某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解决生活问题 | 2 | (2007)双茂民初字第8号 |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2-06 15:5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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