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双辽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被告人吴某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被告人吴某义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双辽市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后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这是吴某义第二次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获刑。
此前,被告吴某义通过微信购入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食品。经双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文件证实,西地那非并不在保健食品允许使用的原材料目录内,属于违法添加,食用含有西地那非的保健食品可能引发不良反应,包括头晕、恶心、消化不良、血压下降、视觉异常,并有可能造成心源性猝死。吴某义在明知上述保健食品属于违禁销售品的情况下,仍在当地集市上向不特定多数人销售,销售金额2200元。为此,双辽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吴某义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可被告人吴某义不思悔改,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双辽市人民法院在正义网进行了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无法定机关或组织向检察机关书面反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故双辽市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后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6000元;民事公益诉讼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金22000元,并在四平市市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温馨提示: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国家对危害食品药品行为一直处于高压打击态势,保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吴某义通过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盈利了几千元,逾越法律底线,不仅面临刑事处罚,还被判处十倍罚金。在此告诫商家朋友们要合法经营,不可利欲熏心,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市民朋友也要擦亮眼睛,坚决杜绝购买一切非法药品,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双辽法院将坚决守好民生底线,始终对食品安全犯罪“零容忍”,切实筑牢食品安全“防火墙”。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2-07 15:2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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