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严格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确保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地见效,为使院庭长依法规范行使权力,履行审判管理与监督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法发(2018)23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主体及相关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清单》吉高法﹝2016﹞49号、双辽市人民法院合议庭及其成的审判职责(试行)(2016)双法发4号,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对双辽市人民法院院庭长审判职责和权限清单细化如下:
第一条 院长应当依法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一)独任审理案件;
(二)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承办案件;
(三)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
(四)召集、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
(五)其他审判职责。
第二条 院长应当依法履行以下审判管理职责:
(一)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案件审理执行中的下列程序性事项作出决定:
1.减、免、缓收诉讼费;
2.向上级法院请示变更管辖的决定;
3.先予执行和临时禁令、收缴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
4.采取、变更、限制强制措施和限制出境;
5.审判人员的回避以及刑事诉讼中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
6.延长、中止审理期限;
7.行政案件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8.案件审理中其他重大事项的处理。
(二)从宏观上指导审判工作;
(三)综合负责审判管理工作;
(四)组织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五)召集、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六)管理监督与法院审判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
(七)督促分管领导、庭长对分管的审判执行部门、审判执行团队完成审判执行工作任务;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权。
上述职权,院长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副院长履行。
第三条 院长应当依法履行以下审判监督职责:
(一)依法对生效案件进行监督;
(二)对符合条件的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三)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3.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4.有关单位或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对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但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院长针对上述案件监督建议的时间、内容、处理结果等应当记录在卷,全程留痕。
第四条 副院长应当依法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一)独任审理案件;
(二)参加院长、其他副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承办、审理案件;
(三)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承办案件;
(四)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
(五) 受院长委托召集、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案件;
(六)其他审判职责。
第五条 副院长应当依法履行以下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一)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3.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4.有关单位或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对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但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副院长针对上述案件监督建议的时间、内容、处理结果等应当记录在卷,全程留痕。
(二)受院长委托,可以履行部分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六条 执行局长应当依法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一)独任审理案件;
(二)参加院长、其他副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承办、审理案件;
(三)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承办案件;
(四)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
(五)其他审判职责。
第七条执行局长应当依法履行以下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一)决定召开、主持执行专业法官会议;
(二)监督管理本部门、执行团队完成执行工作,总结执行工作经验;
(三)对个案执行中的重大程序事项作出决定;
(四)签发下列法律文书:
1.签发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执行案件法律文书;
2.签发暂缓执行决定书、指定执行或提级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3.其他审批执行程序事项的法律文书。
(五)完成其他执行监督管理工作任务。
上述职权,执行局长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且情况紧急的,可以委托执行局副局长履行。
第八条 庭长应当依法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一)独任审理案件;
(二)参加院长、副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承办、审理案件;
(三)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承办案件;
(四)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
(五)其他审判职责。
第九条 庭长应当依法履行以下审判管理职责:
(一)依法审批案件审理程序变更,案件委托评估、鉴定,案件移送管辖、指定管辖,案件扣除审限和重新计算审限等事项;
(二)从宏观上指导本庭审判工作;
(三)研究制定各合议庭和审判团队之间、内部成员之间的职责分工;
(四)根据工作需要,细化落实本庭审判管理制度,针对存在的问题优化内部管理措施;
(五)组织做好本庭信访等案件的释法答疑、矛盾化解、息诉息访等工作;
(六)组织做好本庭的司法调研、信息报送、司法建议等工作;
(七)协助分管院领导管理与审判有关的其他事务。
第十条 庭长应当依法履行以下审判监督职责:
(一)对认为需要由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建议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二)对认为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建议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3.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4.有关单位或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对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但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庭长针对上述案件监督建议的时间、内容、处理结果等应当记录在卷,全程留痕。
(四)协助分管院领导监督与审判有关的其他事务。
第十一条 副庭长依法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一)独任审理案件;
(二)参加院长、副院长、庭长、其他副庭长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承办、审理案件;
(三)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承办案件;
(四)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
(五)其他审判职责。
第十二条 副庭长协助庭长履行审判管理和监督相应职责。
第十三条 本清单由双辽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清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25 16: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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