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偷没抢,只是出售了电话卡,但这番操作就犯法!随着信息网络快速发展,电信网络犯罪层出不穷,犯罪分子通过找人办电话卡实施犯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近日,双辽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张某硕在明知出售的电话卡被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获利,找到韩某聪让其找人办电话卡出售赚钱,韩某聪自己办了2张电话卡并找到王某旭等7名同学共同办理了18张电话卡卖给张某硕获利1700元。之后被告人张某硕将18张电话卡分三次邮寄至上家指定的地址,获得报酬3650元,净赚1070元。经查,被出售的电话卡用于实施电信诈骗,涉案14起,涉案金额40余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硕出售的上述电话卡中涉案16起,涉案金额31万余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硕在明知他人收购手机卡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仍找他人办理手机卡倒卖,从中获利,并致多人受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双辽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硕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近年来,犯罪分子持续利用他人的电话卡、银行卡等进行电信网络诈骗,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双辽市人民法院呼吁广大群众要引以为戒,切莫贪小惠小利、抱侥幸心理,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进行转账,为不法分子犯罪行为提供作案工具,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最终害人害己。同时群众也要不断增强网络安全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妥善保护好自身财产安全及个人信息。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5 09: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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