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必须让我见孩子,
你不让我见,我指定不给你过户!”
在双辽市法院调解室里,一位男士情绪激动,脸部通红。
基本案情:
这是一起离婚财产纠纷案件。
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在双辽市民政局协议离婚,
因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系原告母亲出资购买,
故协议约定该房屋归原告所有,
婚生子(未成年)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负。
现因被告并不协助原告办理过户,
已影响到原告正常生活,
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
现原告去外地打工, 婚生子由原告母亲代为抚养。 原告母亲禁止被告探望孩子, 且原被告之前始终未对被告如何行使探望权达成一致意见, 被告以没有行使探望权为由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官调解 “不允许父亲探望孩子的行为剥夺了被告与孩子相处及孩子享有父爱的权力,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不利。” “探望权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是两种法律关系,被告你不能以不能行使探望权为由,不配合另一方过户。任何人都没有这样的权力。”法官结合民法典等法律法规释法明理。 经过双方反复辩论和法官耐心调解,双方一步步缩小争议差距。最终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被告每月可以探望婚生子四天,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并同意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目前房屋过户手续正在办理,更名后的房产证下发后,原告将撤回对被告的告诉。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力,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力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终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回复探望。 法官感悟: 离婚双方基于彼此间的矛盾及差异,不能维系二人的婚姻关系,选择解除婚姻关系,但既已为人父母,就应承担相应责任。应尽量为子女的成长及其社会关系的建立提供最佳的环境,不要让子女生活在双方错综复杂、愤怒哀怨的关系中。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29 10: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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