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拘留决定书
( )双执字第 号
被拘留人***,身份证号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27 16: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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