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实现省高级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今年确定的两个90%工作目标,以“四个基本”为主要工作内容,确保我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通过第三方评估的检验,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案件规范
第一条 执行人员收到案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财产查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询(四查)。当事人提供具体财产线索且无法通过网络查询的,一个月内启动线下查询核实。
第二条 对于查到的财产,需要并能够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施控制措施的,须在48小时内采取措施。需要线下控制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采取措施。
第三条 立案后10日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第四条 对于拒不申报财产或申报不实的,视情节轻重进行法律制裁,(罚款、拘留、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第五条 现场执行要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强制腾空,搜查等执行行动时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并将执法记录仪资料以合适方式保存。
第六条 执行法官收到案件之日起应在5日内启动执行,案件节点应及时录入执行管理系统。
第七条 及时告知被执行人财产控制信息(查封、扣押等),及时告知被执行人财产处分信息。
第八条 执行案件流程节点信息公开,通过短信等方式推送或提供密码查询。执行文书公开,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执行文书上网确定专人负责。
第九条 审查执行异议期限15日,办理完毕期限一个月。
终本案件
第十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4)自执行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5)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
第三方评估要求以上任何一个条件不符合即为0分,同时还要具备结案前3个月内必须进行总对总查控。
第十一条 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应完成事项: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
(2)对报告的财产进行核查。
(3)对逾期、拒绝、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 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应完成事项:
(1)对申请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还应至少完成下列事项:
(1)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应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情况。
(2)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如果根据财产线索判断被执行人有较高收入,应当按照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调查途径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终本裁定应具备的内容:
(1)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
(2)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3)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4)实现的债权情况。
(5)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6)终本文书样式按照省高院制定标准执行。
拒执案件
第十五条 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时要固定“拒执罪”相关证据,从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时开始调查证据;法院强制执行后仍然无果;有能力还钱而拒不还钱;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等方面调查固定证据。
第十六条 对于涉嫌“拒执罪”案件,经合议庭合议,形成合议笔录和工作报告,报执行局长审核,移送函由分管院长签批。
执行转破产案件
第十七条 执行准备
(1)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
(2)申请人或被执行人同意移送的书面材料。
(3)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及相关材料。
(4)执行法院以分配财产清单及相关材料。
(5)被执行人债务清单。
(6)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第十八条 上述材料准备齐全后,移交负责人。负责人于15个工作日内移送管辖法院立案。
第十九条 移送法院因材料不完备或内容错误,影响移送法院认定破产原因是否具备的,要求办案人补齐、补正材料的,办案人应在10日内补齐、补正。
执行指挥中心
第二十条 执行指挥中心主要负责与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对接工作,接受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执行指令,根据指令与相关部门协调;组织人员对相关案件进行处置,并就指令执行情况向发出指令的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作出反馈;
第二十一条 执行指挥平台交办事项,由专人领取任务交给执行指挥中心负责人或交执行局长落实具体人员,按时按要求办结及反馈 。
第二十二条 执行指挥中心安排专人值班,及时跟进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各部门积极配合执行指挥中心工作。
评估拍卖
第二十三条 需要评估的,30个工作日内启动评估工作,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事人。符合财产处置条件的,30个工作日内启动拍卖程序,收到评估报告后30日内启动第一次拍卖,第一次拍卖流拍的,30日内启动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也流拍的,及时启动变卖程序。
第二十四条 拍卖上线前,确定起拍价、保留价、保证金(不少于保留价的5%)、加价幅度,签发网拍申请移送表和网拍保留价呈批表。
第二十五条 所有拍卖一律实行网上拍卖,禁止采用线下拍卖,需要线下拍卖的,报院领导审批后层报省法院批准后方可实施。
执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执行案款规范管理,必须采取一案一账号方式,对执行款进行归集管理。办案人通过转账方式将执行案款转入专用账户。支款时办案人准备齐全付款手续,由执行局长审核并在付款凭证上签字,财务人员审核后,将案款以转账方式划到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账户内。
第二十七条 案款给付工作由执行4团队安排专人负责,待熟练掌握后,在执行局全体人员中开展实施。
第二十八条 员额法官或执行法官,依法决定执行案件的程序性事项,制作执行文书或者指导法官助理起草执行文书并依法签发执行文书。合议庭合议案件,按照拟稿人、审核人、审批人程序签发。
第二十九条 执行难法官遇到执行专业疑难问题,首先经合议庭评议,然后报执行局长,认为重大疑难或需要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的,报分管院长,分管院长主持召开执行专业法官会议,未形成意见、需要审判委员会研究的,由分管院长报请审判委员会研究。涉及到执行工作其他问题,执行法官形成书面材料报执行局长,执行局长报请院领导或者协调其他部门解决。
第三十条 执行文书一般由执行员和书记员署名,依照法律规定,应实行合庭评议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合议庭评议执行案件需要采取拘留、罚款、提取、划拨、拍卖、变卖强制措施,由承办法官依法审查并报送审判长审核,作出决定书或裁定书后由分管院长签发。
第三十二条 执行局长在微机分案基础统筹确定执行案件承办人,员额法官或执行法官对案件负责,2018年之前案件及调离本部门人员案件,由涉及到案件相关联人和现执行法官负责,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执行局长重新确定办案人。
第三十三条 执行信访案件,执行法官是信访案件第一责任人,撰写案件基本情况,制定化解信访案件方案,执行局长和执行团队负责人负责接访、接待、化解。
第三十四条 执行案件结案应报执行局长批准结案。
第三十五条 执行案件流程节点随案生成,必须实现网上办案与实际办案同步进行,及时录入执行流程节点信息。案件执结后,由执行法官或指导法官助理在20日内补全执行流程节点信息。法官助理在30日内装订执行卷宗送到办公室制作电子卷宗并归档。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立执分离制度,禁止办理未立案或未恢复案件,严禁办理体外循环案件。
第三十七条 涉及到执行转破产案件,刑事涉财产案件,上级法院交办案件、长期积案,重大疑难执行案件由执行局局长和执行团队队长办理,执行局长统筹均衡分案。
第三十八条 外出办案派车单同时记载,办案人员、案件号、具体办理事项。办案回来后,应将执行信息(送达、调查笔录及执法记录仪影像等各种材料)整理后入卷。派车单装订备案,执行局长定期检查派车单记载工作内容与执行卷宗、执行材料内容是否一致。
第三十九条 双辽区域内办案,由执行局长审批,双辽区域外办案由分管院长审批,吉林省区域外办案由院长审批,并备案。执行局长及时检查办案情况。
第四十条 执行局工作人员应坚持及时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尤其应在办案中坚持学习。(例:办理执行保全案件时,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全案件的若干规定);按要求积极参加上级法院提供的业务培训。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签发之日起执行,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14 16: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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